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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等部门按照区域地质资料集中统一管理要求和各自工作职责,协同配合做好本行业、本系统内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的督促落实以及主管相关行业协会的协调工作。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下列工作职责:(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接收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并根据省地质资料馆统一要求做好相关地质资料移交工作。(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进行整理、保管,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公益性服务。(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完善嘉兴市工程勘察钻孔分层体系,对汇交资料进行审核,完成重要钻孔信息数字化、标准化,定期更新成果发布系统,深入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实现地质成果的二次利用和定制化服务。第二章 资料汇交第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为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以下简称汇交人),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第五条 汇交内容原则上按汇交清单(见附件)进行汇交,做到应交尽交。其中核心资料为工程勘察报告、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实际材料图、分析测试结果汇总表及其电子版。第六条 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标准,内容完整、齐全,制印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汇交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一致。汇交人在汇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时,应当同时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向国家部委、省有关部门转送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相应增加份数。工作区跨相邻省(市)的工程建设地质工作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向相邻省(市)转送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的份数与所跨省(市)数量相同。第七条 市、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已接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按《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和存档要求,将其复印件定期提供给市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其他资料按“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采取多途径汇交:(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行政划拨决定书中应明确由受让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二)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汇交人应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资料、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清单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市地质资料保管单位邮箱。(三)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申报或竣工验收阶段,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汇交,并将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作为资料要件。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汇交。因不可抗力导致汇交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提前15日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延期汇交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需要转送省地质资料馆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市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转送省地质资料馆。第九条  市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汇交人名单,应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布,汇交人可自行下载打印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更正,并在60日内重新汇交,汇交人逾期未按照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未汇交。第十条  资料内容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在验收公示后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续保护的,汇交人应提前30日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对财政出资开展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不予办理保护登记手续。具有公益性质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范围,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资料保管和利用第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由市地质资料保管单位统一集中保管,并对破损资料开展修复工作,及时做好有关电子文档的异地备份措施,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工程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保护期内的内容外,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保护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工程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予以公开。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复制、摘录已经公开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复印地质资料的,市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市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地质资料信息化服务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的目录信息,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三条 保护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汇交人协商确定。利用保护期内财政出资取得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交通基础设施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利用人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确认后,由市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提供。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按照规定汇交人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应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日内补充汇交;其他由各承担地质工作单位自行归档保管的工程地质资料目录,应当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日内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清单嘉政办发〔2018〕5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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