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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食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药安办。市食药安办可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可在下一年度考核中加倍扣分。第六章 结果运用第十六条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纳入对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市级部门领导班子和有关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和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由市食药安办约谈该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食药安委领导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由市食药安委领导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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