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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要求、建设期限、交付方式、产权归属等内容。(三)房产预(销)售阶段资规部门应督促开发商在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标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规模和用途;住建部门应督促开发商在楼盘沙盘等公示信息上明确标注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信息。(四)竣工验收阶段资规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情况进行规划核实时,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五)移交使用阶段1.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为公共服务配套用房,权属归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自新建住宅小区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政府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无偿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有不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质量标准要求情形的,应拒绝接收,并要求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若不履行保修义务的,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介入。整改到位后,在接收方和移交方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完成移交工作。2.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办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手续后15日内,应当将移交清单报送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3.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地产测绘机构应按照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及其补充规定的标准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主体项目一并测绘。4.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住宅小区服务需求,在移交手续完成后的6个月内,完成用房的功能布局、设计装修等事宜,并投入使用。所在地民政部门根据当年资金预算情况,对装修等投入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六)日常监管阶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闲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者改变其用途。有以上行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收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民政部门、资规部门、住建部门每年至少联合开展一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本办法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温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民养〔2020〕73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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