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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环境保护绿箭Ⅸ号行动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31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07〕145号,温政办〔2007〕1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绿箭Ⅸ号”联合执法行动,行动结果于9月23日前报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行动要求        (一)加强协作,依法治理环境违法行为。        1.对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停产的企业,当地电力、水务部门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断电断水,并注销其户头;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恢复供电供水。        2.对被环保部门依法处以停产处罚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当地政府通知电力、水务部门予以断电断水,并注销其户头;未经当地政府同意,不得恢复供电供水。        3.对已经人民法院实施强制停产、又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从重予以司法拘留。        (二)加大宣传,营造行动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此次重新责令停产的企业,一律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环保、电力、水务部门要紧密配合,跟踪检查监督,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迹象,要函告相关部门及时处置,杜绝死灰复燃现象。        (三)严肃政纪,加大责任追究力度。9月25日—30日,市整治办会同市监察局对各地进行督查。督查内容:政府有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有否制订落实实施方案,各行动部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排查结果是否全面、真实,违法企业有否在媒体上公布,断电断水等处罚措施是否到位等。各地在行动结束后要开展后续暗访,若发现被停产、取缔的对象停产不彻底、该停电而未停电、该停水而未停水或擅自恢复供电供水的,对处置不当、监管不力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主题词:环保 清理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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