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企业优惠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6日 政策文号:温政发〔2012〕67号,温政发〔2012〕6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办在征求本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经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于规定时间报送市评审办。第十四条资格审查。市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第十五条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意见。市评审办根据评审组资料评审意见,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对在资格审查和资料评审环节未能通过的企业,由市评审办书面通知企业。第十六条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意见,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第十七条综合审查。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意见后,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者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意见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组织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市长质量奖初选名单。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评委会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列入市长质量奖初选名单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第十九条审定批准。经初选名单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市长质量奖获得者名单,报市政府审批。第五章表彰和工作经费第二十条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由市长颁发奖杯、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在媒体上对获奖企业或组织进行宣传,树立质量管理的标杆形象。第二十一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市财政纳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预算,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宣传经费在产品质量建设资金中安排。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第二十三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积极配合评审办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与其他企业或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发挥质量管理标杆企业的示范作用。第二十四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市长质量奖标识:(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三)产品在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四)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有重大投诉且情况属实的。(五)经济效益下滑,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第二十六条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必须做到:(一)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三)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四)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五)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露有关评审的信息。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温政发〔2009〕59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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