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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关于温州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6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07〕53号,温政办〔2007〕5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组织部、民政局:为适应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现职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法》确定的七类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指导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中兼职的清退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在册的行业协会名单及在行业协会兼职的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名单提供给组织部门,并于2007年底前,将清退工作情况抄送同级组织部门。三、申请发起组建新的行业协会时,民政部门应在出具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中明确其性质为行业协会,并注明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任何职务。组织部门在受理社团兼职申请时,应要求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准予筹备批准文件,若其性质为行业协会的,应不予同意。四、民政部门在办理行业协会成立登记手续时,凡发现仍有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职务的,不予受理。待其作出调整后,再行受理和进入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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