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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舟山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清单》)《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或法制审核工作(以下统称合法性审查),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制定本通知。一、充分认识行政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意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舟山市出台《舟山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试行)的通知》,对审查事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提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合法性审查的具体要求。各县(区)分局、处室(单位)要以《规定》《办法》《目录清单》三个文件为基础,对审核事项和具体要求不断完善和细化,列入审查事项清单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终审)、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印发施行。二、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清单制度严格落实《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合法性审查材料清单》《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合法性审查标准清单(试行)》“三张清单”(详见附件),做到在合法性审查范围内的事项应审尽审、凡审必严、逐条逐项。起草(承办)机构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会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坚决杜绝借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名义发文规避合法性审查等不当做法。起草(承办)机构对提交合法性审查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审查事项的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在清单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起草(承办)机构应当提交合法性审查而未提交的,承担行政合法性不利后果的全部责任。行政合法性审查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座谈会、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开展辅助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出具对审查事项合法、修改建议、补充有关程序、不合法等审查意见。三、严格规范合法性审查相关程序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合法性审查机构独立承担并完成合法性审查职能,对于经过县(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无需再提交市级部门进行重复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查事项应当先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查。市局或县(区)分局拟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事项需合法性审查的,参照本通知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本通知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规定》《办法》《目录清单》等文件执行。《舟山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舟环发〔2019〕37号)同时废止。本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与之前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附件:附件1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pdf附件2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合法性审查事项材料清单.pdf附件3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合法性审查事项标准清单(试行).pdf附件4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图.pdf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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