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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执法队,普陀山、新城公运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根据《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要求,现将《“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1月1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附件:“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wps(纯净版)关于印发《“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wps舟山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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