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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民政局,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社发局:现将《舟山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原《舟山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舟民社工〔2015〕6号)文件即日起废止。舟山市民政局2020年7月7日舟山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适应舟山群岛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回应新的社会问题和居民诉求,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123号)、《中共舟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舟委办〔2012〕69号)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浙民慈〔2019〕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运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和专业方法从事社会工作,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舟山市社会工作师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第三条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培养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素养,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理论水平、增强社会工作者实务技巧和能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市社会建设的专业人才队伍。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舟山市民政局是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二)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发展规划;(三)指导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四)备案、公布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五)发布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信息;(六)检查指导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的组织教学及学时管理;(七)监督、指导、评估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工作;(八)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舟山市民政局授权委托舟山市社会工作师协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和方案;(二)组织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三)组织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和管理;(四)其他相关工作。第六条各县(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第七条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鼓励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第三章 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第八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社会工作者岗位需要,以提高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专业性和时效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一)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和伦理;(二)社会工作专业理论知识;(三)社会工作实务方法和督导技能;(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文件规定;(五)其他相关理论知识。第九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形式,主要包括:(一)舟山市民政局、舟山市社会工作师协会组织的社会工作者培训班、论坛、考察交流、沙龙、工作坊等;(二)参加国家、省等上级部门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三)在经过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工作实务实习实训基地组织的培训或实习;(五)参与社会工作相关的研究,并公开出版或发表相关著作及论文;(六)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学历或学位教育;(七)各职能部门组织的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各类培训;(八)经舟山市社会工作师协会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第四章 学时管理第十条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第十一条对未完成继续教育时间,且不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社会工作者,由舟山市民政局进行公告,并须限期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舟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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