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家禽定点屠宰厂(点)验收认定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农林水利围垦(农林与海洋渔业局)局:根据《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0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的验收工作,进一步推进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开展家禽屠宰厂(点)的验收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程序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的验收认定工作采取企业自主申报、部门审核、政府认定、分级管理的方式。已建成的符合设置条件的家禽定点屠宰厂,根据《舟山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验收认定办法》(附件1)要求,向县(区)所在地农业部门申报,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申报材料由各县(区)农业部门受理,向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提交验收申请表(附件2),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验收,经市政府认定,报省农业厅备案,并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已建成的符合设置条件的家禽定点屠宰点由县级农业部门验收,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并报市农业部门备案,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二、工作要求家禽定点屠宰是农业部门今年一项新的重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临时家禽屠宰点的监管,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设区市主城区家禽定点屠宰和杀白上市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4〕81号)文件要求,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认真组织,确保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有效实施。各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抓紧推进家禽定点屠宰点的建设,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家禽定点屠宰点的指导和监督,加快落实家禽定点屠宰点申报受理验收工作,着力加强家禽定点屠宰点认定后的日常监管工作。联系人:杜振昆,联系电话:8179162。 附件:1.《舟山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验收认定办法》2.家禽定点屠宰厂验收申请表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2015年1月20日 附件1: 舟山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的验收认定办法 一、设置对象已建成的家禽定点屠宰厂和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家禽屠宰点。二、设置要求(一)家禽定点屠宰厂1.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应选择对家禽屠宰有明显污染、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区域。2.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3.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4.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5.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厂房和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6.设有待宰区、可疑病禽观察区、隔离区和屠宰间,可疑病禽观察区、隔离区的位置不应对健康禽造成传染风险;7.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内脏处理间、检验室、冷藏或冷冻间,配备专门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室;8.有符合家禽屠宰工艺要求的挂禽、宰杀、沥血、浸烫、脱毛、净膛、预冷等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家禽屠宰设备及传输链,以及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藏运输车等运载工具;9.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10.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生产加工人员;11.有经上岗培训的肉品卫生检验人员;1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病害家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暂存设施并具有委托具备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单位代为处理的协议;13.有完善的家禽屠宰管理、质量追溯制度和应急预案。前款第四项至第十二项所列条件应当与家禽屠宰规模相适应。(二)家禽定点屠宰点1、布局(1)选址应符合规划、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2)活禽进厂与成品应分离,不应共用一个大门,厂内不应共用一个通道。(3)屠宰点应建有待宰间、屠宰加工间、检疫检验室、产品保存库、更衣室,各区域要相互间隔。另应建有包装物料储存场所、废弃物暂存场所以及无害化处理场所、污水处理等场所或设施。(4)活禽屠宰加工车间应划分非清洁区(挂禽、宰杀、脱毛、内脏整理等区域)和清洁区(胴体挂放、分割、包装等区域),并相互隔离,各区域之间不产生交叉污染。(5)屠宰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与污物处理设施应设在屠宰加工车间的下风处,其间隔距离应符合环保、食品卫生等方面的要求。2、建筑(1)生产车间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设计规范,建筑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高度应能满足生产作业、设备安装与维修需要;有足够光照与通风;排水畅通。(2)车间地面应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平坦、无积水;易于清洗和消毒;与外界相连的排水口须设防鼠网罩。(3)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应使用无毒、防水、防霉、不脱落、易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裙不低于2米。(4)车间门窗应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作,并装有纱窗、纱门。内窗台须向下倾斜45°,或采用无窗台构造。(5)更衣室应设置洗手、消毒设施;更衣室出口应设置鞋靴消毒池。3、设备(1)屠宰加工车间应设有家禽钩挂流水设备、浸烫机、脱毛机等设备及喷淋装置。整个屠宰过程和产品分割、加工、包装中家禽不得与地面接触。(2)在检疫检验处放置不渗漏、易清洗、有盖的废弃物容器,并作专门标识。(3)设置能充分喷淋冲洗禽体表面和腹腔的喷淋装置。(4)挂禽、宰杀、浸烫脱毛及分割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5)盛放禽肉产品的容器与盛放废弃物的容器不得混用,并有明显标记。(6)具有与禽产品运输相适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运输设备。4、消毒(1)禽类产品的消毒应符合GB/T16569的规定。(2)笼具、生产车间使用过的设备、工用具、操作台,用洗涤剂或消毒剂处理后,应再用清水彻底冲洗干净。(3)每班工作结束后,生产场地、墙壁、排水沟应彻底清洗、消毒。(4)装运活禽、禽产品的车辆进出厂,都应经过清洗消毒。5、人员(1)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符合要求的检疫检验人员。(2)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屠宰技术工人。(3)生产操作人员进入工作场所时应经过洗手、消毒,并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靴子,不得佩带手表、饰物。清洁区与非清洁区的生产操作人员不得互相串岗。(4)非生产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屠宰场(点)生产车间。6、管理(1)有检验、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和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发现禽类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疑似疫病时,应严格采取防疫措施,并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2)禽产品凭检疫证明和检疫、检验标识出场。整只出场的,每只禽产品须带有检疫、检验标识;分割包装的,在外包装和最小内包装上须有检疫、检验标识。检验标识上应注明养殖场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的信息。(3)禽产品应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18406.3-2001)的要求。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禽类产品不得出厂,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4)建立生产经营和管理台账,各种原始凭证、检疫、检验记录等应存档、备查。三、验收流程(一)家禽屠宰厂(点)建成后,向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验收申请。书面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验收申请表;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姓名及人员设置、占地、班屠宰量、规模、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并附法人代表、质量负责人、检验员身份证,土地及建筑、特种设备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3.屠宰厂(点)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等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生产流程设计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4.对照验收标准,对能够达到验收标准的自查情况材料及附相关证明材料。(二)家禽定点屠宰厂验收和认定:县(区)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初审同意,报市农业部门。市农业部门会同卫生、环保等部门对现场进行实地验收,通过后报市政府认定。市政府认定后报省农业厅备案,并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三)家禽屠宰点验收和认定:县(区)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认为符合要求的,由县(区)农业部门会同卫生、环保、规划等部门对现场进行实地验收,验收通过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认定,报市农业部门备案,并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家禽定点屠宰厂(点)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重新申请。因规划、环保、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情况的变化不再符合要求的,不再进行认定。如当地政府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可限时设置。附件2: 家禽定点屠宰厂验收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家禽定点屠宰厂验收申请表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地址注册资金联系人联系电话邮 编厂区面积车间面积经营方式管理人员数 量屠宰操作人员数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数 量屠宰方式机械化 手工半机械化日单班设计屠宰量企业基本情况: 取得的证照、屠宰厂建设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 动物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情况及设施设备: 环境保护情况、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及处理方式和能力: 食品卫生、质量管理、检验检疫情况及设施设备: 卫生防护情况: 屠宰场地和布局情况: 水源供给及水质情况: 屠宰设施设备情况: 质量管理、检验、屠宰人员情况: 屠宰管理制度和台帐情况: 出厂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产品保存和运输情况: 县(区)政府对家禽屠宰企业的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市级有关部门验收意见: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1.县(区)政府应对初审情况进行表述,并提出意见。2.市级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验收情况进行表述,并提出意见。3.证明材料另行装订成册,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家禽定点屠宰厂(点)验收认定工作的通知 .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