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2日
政策文号:舟人社发〔2017〕20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陀山劳动监察大队,各有关单位:现将《舟山市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1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树立企业诚信典型,弘扬诚信传统美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第三条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管理应遵循依法征信、客观公正、动态管理、褒奖守信原则。第四条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市红名单的复核、发布和诚信档案管理等工作。各县(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诚信信息的评价、核查和推荐工作。第五条诚信信息评价、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信息主要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的“双随机”抽查监管、行政指导、日常巡查、举报投诉调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专项检查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专查等检查结果来源构成。第六条纳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近三年未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连续两年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中被评为A级单位;(三)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用工制度完备,台账齐全。(四)近三年未被列为舟山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获得县(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双爱先进企业”称号的,纳入当年红名单。第七条纳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应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舟山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审批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劳动用工台账;(五)劳动保障诚信承诺书。第八条县(区)人力社保部门根据采集的评价和核查信息,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红名单,并推荐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经复核、评定,确定红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舟山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奖牌,并通过门户网站、人力资源市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向社会公布。红名单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信息。第十条列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除享受舟山市企业信用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在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市“111人才工程”、技能大师、技术能手选拔和培养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职称评审和政府奖励方面优先考虑。第十一条红名单每年发布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已被列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若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或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从红名单取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舟山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审批表附件舟山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审批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职工人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人力资源负责人联系电话企业劳动用工概况用工管理中主要做法和特色经验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所在县(区)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市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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