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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5日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陀山岛、洛迦山岛道路行驶的除摩托车、拖拉机和电动自行车之外的车辆的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根据普陀山岛、洛迦山岛的道路实际,对岛上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过道路有效承载量的70%。道路有效承载量根据道路里程、车身长度和车辆安全制动距离及道路等级系数确定。第四条 车辆管理由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公安、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规定做好车辆管理工作。第五条 对进入普陀山岛、洛迦山岛的机动车辆实行限额管理,由机动车辆关联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核发景区通行标识后方可通行,景区通行标识的具体核发流程由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制定。非机动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与规范。第六条 进岛机动车辆按其在岛上驻留时间分为长期性(1年以上)、短期性(是指7天以上1年以内,含1年)和临时性(是指7天以内,含7天)三种类别,并分别办理长期、短期和临时三种景区通行标识。持有景区通行标识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景区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的时间、路线和停放地点予以通行与停放。无景区通行标识的机动车辆禁止在普陀山岛、洛迦山岛通行。第七条 所有在岛上驻留时间6个月以上的机动车辆鼓励安装超速提醒设备,并确保设备运行完好。 第八条 除行政事业单位、佛教协会和部队机动车辆等已有明显标识的车辆外,鼓励非营运机动车辆在醒目处粘贴非营运车辆标识和监督举报电话。第九条 机动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纳入景区通行标识日常管理。第十条 部队机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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