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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0日 政策文号:舟政发〔2021〕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职能分工(一)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组织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统筹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结决算审核、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市政务服务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人防办、市港航和口岸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二、计划管理(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发展规划,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初步意见,由市发改委组织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进行评估后列入项目储备库,并编制前期计划。设立项目前期经费,列入前期计划的项目方可安排前期经费,开展前期工作,完成后进入项目审批程序。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前期计划内选取,由市发改委分别会同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衔接政府年度预算、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综合性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三)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市级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四)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经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概算的,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进行处理。(五)概算调整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查审批:1.由项目责任单位对调概原因和责任进行分析后提出申请;2.由市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3.由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意见和概算审核意见;4.由市政府专题会议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市发改委按以上流程进行调概审批。(六)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实行专家咨询决策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委托专家或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三、实施管理(七)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代建制参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八)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预算资金必须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其中财政性资金支付原则上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合同、建设进度等因素及时办理支付。(九)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加强行业监管。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港航和口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港航和口岸局等部门应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遏制和打击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围标、串通投标等违规招投标行为。项目业主单位为具体项目全过程的监管及责任单位,对于项目的监管实绩与年度考核、下年度计划安排挂钩。四、竣工管理(十)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编制项目竣工报告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或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人防办等部门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规定由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从其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五、监督管理(十一)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市审计局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流程统筹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通报,并将完成情况与项目单位年度考核和下年度项目安排挂钩。六、责任处理(十二)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2.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3.违规招投标行为;4.其他违规行为。(十三)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执行本意见的,由有权机关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七、其他(十四)本意见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范围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新城、普朱等功能区参照本意见,进一步加强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本意见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原《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舟政发〔2005〕55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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