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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1999年11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现将《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舟山市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舟山市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我市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市实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宅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普通商品住宅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积极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新人新办法,老房老办法",充分考虑新老政策的连续性,实现新旧分配体制的平稳过渡。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9年1月1日起,全市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6%,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六)凡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尽快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起来,全市所有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规定交存住房公积金。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认真做好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管理规范化、电算化。  (七)住房补贴分住房公积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1、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单位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月工资20%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   2、对l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对无房户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为:本市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一半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由市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1998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为1850元/平方米,1999年住房补贴比例为57%。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浙政办[1996]177号规定的上限确定。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补贴办法另行规定。  3、工龄住房补贴额为市区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以及1995年底前工龄的乘积。(八)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应满20年工龄。工龄未满2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部分作为职工向单位的借支,由职工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职工工作不满20年离开原单位的,其未抵扣的借支部分由职工本人一次性偿还。  (九)职工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可不再发放住房补贴;职工收入与房价之比已达到合理水平的企业,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相近的企业,可按规定发放住房补贴;经济困难的国有企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住房补贴可逐步实行,也可以降低补贴比例、自行确定补贴面积标准或规定补贴限额;亏损的国有企业,经批准可以暂缓实行住房补贴。  (十)住房补贴资金应当立足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换。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可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财政拨付可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和原财政预算安排的建房、购房资金中支付。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可从原有购、建住房资金等渠道(包括公益金、税后利润、出售公房收入)中解决。  (十一)在本方案发布前,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试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与本方案有抵触的,要根据本方案的规定进行修改,并须于1999年底前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建设  (十二)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宅,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十三)各地政府组织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供应上要向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倾斜,并可利用房改增值资金,适当降低住房价格,解决特别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  (十四)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政府兴建廉租住房的资金可在各级政府住房发展基金中安排。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对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六)继续推进租金改革,逐年提高公房租金水平。租金提高后,对离退休职工、困难的下岗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继续按照原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十七)对1998年底前租住的公房和迁出腾空的旧住房,可以继续按成本价售房政策出售。五、积极发展住房金融  (十八)大力发展住房金融。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积极发展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范围,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十九)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业务,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严肃纪律,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是住房分配体制的重大改革,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的领导,统筹安排住房补贴资金。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继续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变相增加住房补贴或骗取住房补贴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严肃查处。七、附则   (二十二)岱山、嵊泗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适合本县实际的方案报省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驻舟的省部属单位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十三)本方案由舟山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舟政发〔1999〕132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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