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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1—舟山市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管理,规范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从事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管理工作,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文化、信息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信息传播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是指各种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情报等。分为以下三类:(一)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国防建设、国家安全和防灾减灾管理部门决策需要提供的决策性服务气象信息;(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公众服务气象信息;(三)为社会专业用户提供的其它专项服务气象信息。第五条气象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2—范围内的气象信息;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制作的气象信息只能供本系统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探讨气象信息的预测预报结论和意见,可在各级气象台站组织的气象信息预测预报讨论会和其它专业会上发表或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但不得以其它形式自行向社会公众发布。第六条鼓励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电子显示屏等公众媒体及时向公众或其用户以新闻报道和日常固定传播方式播送、刊发、传递公众服务气象信息。第七条以新闻报道方式传播的气象信息实行审查制度,由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审定后供当地公众媒体传播。公众媒体向当地气象台站采访、咨询天气情况或参加气象信息发布会时应履行采访预约手续,气象台站应当指派气象信息发布人接受采访或负责答询、发布。第八条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等社会关注时段的气象信息,各级水利、水务、交通、港务、海事、海洋与渔业、农林、卫生、旅游、电力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同级气象主管部门要求参加联合会商通报会,共同接受媒体采访,并以新闻通稿的形式向公众发布。第九条公众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方式传播气象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3—(一)遵守国家有关决策性服务气象信息保密规定,其中,供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门及有关单位内部参考使用的气象预报信息,原则上不作公开报道;(二)不得以采访、会议报道等各种形式,转播、转载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提供的,涉及本地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信息;(三)不得使用虚假的气象信息、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气象信息用语,不得将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图案标识用于广告制作及进行各种宣传活动;(四)不得传播各类专项服务气象信息;(五)不得利用气象信息传播谣言、宣传封建迷信。第十条公众媒体以日常固定方式传播气象信息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的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未经当地气象台站同意,任何传播媒体不得擅自更改其发布的气象信息;(二)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统一的标准、规范用语;(三)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气象信息传播责任协议,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传播气象信息;(四)广播、电视台站需要更改气象信息的播出时间,应当事先征得提供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的同意。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应—4—当安排专门时间或版面,每天定时传播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公众服务气象信息。并及时增播或者插播补充、订正的气象信息,实时、滚动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第十二条非政府指定的传播媒体以及有关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定后并参照第十条规定,可以传播公众服务气象信息。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气象信息传播网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积极推进基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扩大气象信息服务的覆盖面,提高公共气象服务的时效性,实现气象信息服务体系网格化和均等化。第十四条电信企业应当为各种气象信息的传递和报送提供技术、设备等保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绿色通道,确保“96121”、手机短信等气象信息传播渠道畅通,提高信息的发布能力和传输速度。第十五条各类气象传播设施依法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舟政发〔2010〕56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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