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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水利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水利局,市级有关单位,局属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项目管理水平,推进项目全过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舟山市水利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舟山市水利局2022年6月22日附件1舟山市水利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项目管理水平,推进项目全过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51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1〕6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0〕30号)和《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农〔2021〕4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项目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照建设程序拟开展前期工作或列入规划研究的水利项目,项目库是对拟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提供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项目信息系统。第三条 水利项目库建设应符合水利发展规划和各类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各级财政水利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 水利项目库建设实行统筹管理,分级组织实施。市水利局是市级水利项目库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舟山市水利项目计划及建设管理平台,实现项目库管理数据互联、信息共享;负责市本级实施项目入库的指导、审核和绩效评估,对县(区)项目库建设监督指导。第二章项目库储备管理第五条 项目入库范围:(一)海塘安澜工程,包括海塘提标加固及配套闸站工程等建设项目;(二)水库保安工程,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设施、库区清库扩容及配套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三)行洪排涝工程,包括河网水系综合治理、山洪沟治理、内河排涝闸站等工程建设项目;(四)水资源保障工程,包括引调水工程、水资源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工程、水资源节约保护等建设项目;(五)农村水利工程,包括农民饮用水提升改造、农业节水增效、农村山塘等建设项目。(六)生态水利工程,包括美丽河库、幸福河湖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等水生态建设项目;(七)数字水利工程,包括水利工程感知系统、水管理平台等水利数字化建设项目;(八)水利管理类项目,包括水利工程标准化运维管护,水旱灾害防御、水利信息化、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水土保持监管、水文业务、水利科技推广、水利规划与重大项目前期等。第六条 水利项目分重点水利项目和面上水利项目。重点水利项目是指省、市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的专项水利建设行动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水利建设项目。面上水利项目是指除重点水利项目以外的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和水利管理类项目。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入库:(一)争取中央、省资金和贷款贴息的项目;(二)市委市政府决策实施的民生实事和招商引资项目;(三)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的项目。第八条 申请入库项目要有明确的项目业主(指承担实施主体的乡镇、街道或相关负责单位),由项目业主按舟山市水利项目计划及建设管理平台要求申请填报,填报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资金需求和实施周期等前期工作计划,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九条 各县(区)、功能区水利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内入库项目,组织开展申报入库项目绩效评估,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市水利局负责开展纳入市级补助项目的评审论证、择优筛选工作。第三章项目库运行管理第十一条 水利项目库建设管理及项目储备情况,作为政府财政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第十二条 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项目基础资料、入库、项目进展、出库等信息实施电子信息化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调整更新,也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适时增减入库项目。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入库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一)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再实施的;(二)弄虚作假的;(三)重复申报的;(四)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或支持方向的;(五)其他不适宜入库的项目。第四章项目库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水利项目库建设管理实行程序公开、信息公开、项目公开制度,阳光操作,规范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各地要按照推进项目全过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要求,切实强化水利项目实施监管,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督促项目单位建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并严格按项目计划实施,按规定使用水利专项资金。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 各县(区)、功能区水利项目库建设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舟水发[2022]5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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