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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5日 政策文号:舟人社发〔2020〕4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委人才办,各县(区)人社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加快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的意见》(舟委办发〔2019〕8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舟政办发〔2019〕12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舟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了《舟山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舟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5月6日舟山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根据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加快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的意见》(舟委办发〔2019〕8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舟政办发〔2019〕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以及生产、服务工作的需求,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主要内容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第三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采取承办单位出资、人才工作专项经费补助、社会赞助等方式筹措资金,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应专款专用。第二章 组织架构第四条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牵头组织。设立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具体实施。第五条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县(区)二级,每级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的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为二类竞赛。第六条一类竞赛由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会同人社部门、总工会等单位联合举办。二类竞赛由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牵头组织。第七条为引领竞赛,在市级一类竞赛中每2年选择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大的部分职业(工种)开展舟山市技能精英大赛,作为市级最高规格的竞赛。第三章组赛规则第八条市级竞赛活动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于每年年底前向竞赛管理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竞赛计划,经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市级竞赛年度计划。第九条职业技能竞赛职业(工种),应按照优先选择产业贴合度高、通用性强、就业面广、社会影响力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工种)进行确定。第十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市级一类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技能以上要求实施;市级二类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四级(中级工)技能以上要求实施。第十一条技能精英大赛参赛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或外地来本市工作2年以上(以缴纳社保为准,下同)、并持有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下同)的相关人员。一类竞赛参赛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或外地来本市工作2年以上并从事相关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的各类人员,已取得本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一般不参赛。二类竞赛参赛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或外地来本市工作1年以上并从事相关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的各类人员。第四章表彰与奖励第十二条技能精英大赛表彰奖励。对各职业(工种)前六名选手分别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第一名选手直接授予“舟山市技能大师”荣誉称号,并按相关程序优先推荐申报“舟山市五一劳动奖章”;对二到六名选手授予“舟山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对所有成绩合格的选手核发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三条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表彰奖励。对各职业(工种)前六名选手分别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第一名选手按相关程序推荐申报“舟山市五一劳动奖章”;对各职业(工种)前三名选手,授予“舟山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同时授予“舟山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对前六名且各项成绩合格的选手核发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其他各项成绩合格的选手,核发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第十四条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表彰奖励。对各职业(工种)前六名选手分别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前六名成绩合格的选手核发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其他各项成绩合格的选手,核发中级工(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五条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核发仅限于已颁布的职业(工种)标准目录。第十六条对参加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非公职人员),按规定由组赛单位给予每人每天500元的竞赛补贴(在竞赛专项经费中列支)。获奖的按相关规定给予配套补助。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县(区)开展的各类竞赛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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