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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9月14日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一、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处罚条款:《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违法程度情节后果裁量幅度较轻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首次被查处的处50-100元罚款一般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第二次被查处的处100-150元罚款较重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处150-200元罚款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202309141233179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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