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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现将《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提升重点学科管理水平和建设质量,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对于全市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审认定的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医学重点学科是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中发挥较强科技人才支撑作用,具有领先优势和创新示范效应的医学学科。第三条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规律和学科区域布局,坚持“创优扶强、培育扶持、分类指导、区域均衡”的原则开展各级各类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重点学科包含支撑学科、优势学科和扶持学科(含市县〈区〉共建学科)三个类别,实行分类管理。支撑学科是在市域范围内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发展规模,具备较好的科研基础和人才梯队,在市域学科发展中具有显著竞争优势,对我市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能够持续发挥基础性支撑作用的医学重点学科。原则上每类学科评选一个。优势学科是具有一定的综合实力和发展规模,具备一定的科研基础和人才梯队,在区域学科发展中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对我市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医学重点学科。原则上每个评选周期每类学科评选一个。扶持学科(含市县〈区〉共建学科)是指通过政策扶持能够形成一定的科研水平和诊疗辐射能力,能逐步成为区域内(单位内)强势学科的医学学科。主要面向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第四条原医学重点学科到期后不再保留医学重点学科称号。各学科应根据学科建设情况重新分类申报,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支撑学科。第五条医学重点学科创建由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和管理。遵循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共同创建的原则,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和学科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本县(区)、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创建日常工作。第二章  申 报第六条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开展医学重点学科申报工作,根据学科建设工作总体安排,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和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根据申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第七条医学重点学科申报条件由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明确。各类医学重点学科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以上级别的医学重点学科可申报市医学支撑学科。(一)申报优势学科1.申报学科应为国家标准学科分类和代码的医学二级或三级学科且有明确的主攻及发展方向,诊疗技术水平处于市内领先,跟踪本学科新技术省内时差不超过3年。2.申报学科具备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及用于学科建设的较为先进和完备的硬件设施。3.申报学科创建团队年龄、职称和技术水平呈三级阶梯结构;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近3年内主持过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奖项或主持过市厅级及以上等级的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在一级及以上杂志发表过论文。后备带头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0周岁,近3年内参与过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以上等级的科研项目且排名前三以内。4.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近3年未受到党纪、政务警告及以上处分,且该科室无一级主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无违反科研伦理及学术诚信行为。(二)申报支撑学科1.申报学科应达到优势学科申报的基本条件。2.申报学科能够对我市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发展起关键支撑和引领发展的作用。3.申报学科带头人近3年内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三)或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过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获得奖项,近3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影响因子超过1的SCI论文或中华级杂志论文。后备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近3年内参与过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在近3年内以第一作者在一级以上杂志发表过论文。(三)申报扶持学科(含市县〈区〉共建学科)1.申报学科应为国家标准学科分类和代码的医学二级或三级学科,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区域同级同类学科领先。2.学科创建团队年龄、职称和技术水平呈三级阶梯结构;学科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市内有一定知名度。3.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近3年未受到党纪、政务警告及以上处分,且该科室无一级主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无违反科研伦理及学术诚信行为。第三章  评 审第八条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订学科评价指标体系,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学科发展现状、建设方案等进行综合论证。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第九条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综合能力评价和专家评审结果,审批确认创建学科并对外公布。坚持择优原则,对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实行总额控制。医学重点学科创建以3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原则上,医学重点学科创建每年组织一次,每次评审确认的创建学科不超过10个,其中支撑学科不超过2个、优势学科不超过6个、扶持学科(含市县〈区〉共建学科)不超2个。第四章 验 收第十条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考核,周期届满进行出科考核。年度考核方式为指标考核,主要考核共性指标。出科考核方式为会议考核,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共性指标:包括主攻方向和学科管理、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学术论文、科研项目、技术创新、效益产出等方面;(二)个性指标:由申报单位提出、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定性和定量的专业技术发展指标,完成该指标为创建学科出科的必备条件;(三)学科建设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四)资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财务审计报告。第十一条 创建周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一)扶持学科(含市县〈区〉共建学科)、优势学科、支撑学科共性目标评分一年未达到合格线(分别为60分/年、70分/年、80分/年)的创建学科;(二)建设个性指标达不到80%的;(三)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四)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学科建设承担单位、学科带头人和合同书目标的;(五)财务审查未通过的;(六)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受到党纪、政务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该科室发生一级主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或发现违反科研伦理及学术诚信行为的。第十二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学科,由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授予“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重点学科(支撑学科、优势学科、扶持学科(含市县〈区〉共建)学科)”称号。第五章  管 理第十三条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创建学科所在单位统一签订《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重点学科创建目标管理合同书》(下简称合同书)。对学科创建的进展情况和创建成效进行分级全程管理。各单位依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重点学科创建工作。第十四条 创建学科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学科建设的内部管理,择优选配学科带头人,按要求落实学科建设配套经费,在学科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指标、学科支撑保障条件等方面对重点学科给予倾斜与扶持。将重点学科建设在单位职称评聘中予以体现。创建学科所在单位须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学科建设情况,重大变动事项应及时登记并报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学科带头人不得变更:(一)学科带头人已调离、退休或离职;(二)学科带头人因身体原因或其它原因无力或难以完成学科建设管理工作并已持续半年以上;(三)学科带头人因工作不力,学科建设成效甚微,已不能胜任带头人工作。学科所在单位应提前1个月报告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并同时提交后续人员选拔方案,获批准后方可变更学科带头人。第十六条 学科创建期间,创建目标原则上不作变更,确需调整,须由学科带头人提出,经创建单位同意,报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调整。第十七条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验收的医学重点学科进行跟踪管理。相关学科按《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年度(共性)目标考核表》和持续发展目标进行年度自评,并向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送年度自评报告。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择期听取学科建设汇报或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自评报告,学科建设停滞的重点学科,由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撤销其医学重点学科称号。市级以上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管理原则上按同级学科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  经 费第十八条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重点学科创建一定的经费资助,其中支撑学科4万元/年、优势学科3万元/年、扶持学科(含市县〈区〉共建学科)2万元/年,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学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学科所在单位按1:3的比例给予配套。不足的学科建设资金由所在单位提供,保障学科建设的顺利实施。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以上级别医学重点学科同时申报市医学支撑学科的,建设期重叠年份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不予经费资助。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学科带头人提出使用方案,根据“突出重点,保证必须,注重实效”的原则,主要用于如下支出:设备材料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人才培养交流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学科支撑费用(燃料动力费、维修费、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等。学科创建经费必须保证20%用于人才培养交流,以优化人才群体结构。受资助学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对资助经费设专项明细账,并严格实行财务审批制度。重点学科建设期满后,学科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学科经费财务决算报告连同学科验收申请书一并上报。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获得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奖的学科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科建设承担单位应同时给予配套奖励。第二十一条 学科所在单位发表、出版与学科创建内容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舟山市医药卫生科研专项资金资助”。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舟卫发〔2014〕95号)同时作废。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印发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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