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现将《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医药卫生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实施“科教兴卫”战略,加快我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提高海岛医药卫生科技综合实力,根据《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及医疗卫生科技工作者。第三条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包括医药卫生科研成果奖、医药卫生科研成果推广奖、医药卫生科研优秀青年人才奖、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奖、医学优秀论文奖共5类。第四条各类医药卫生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公示和授奖,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市医药卫生科技奖的日常管理和评审组织工作。第二章 奖励范围、评选周期和申报条件第六条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和评选周期分别为:(一)医药卫生科研成果奖:奖励范围为已通过各级评审(验收)、科研成果登记的科学理论、临床医疗、预防保健、高新技术、科技信息、学术专著(译著)、论著、教材、卫生标准、软科学等成果。奖励每年评选1次。(二)医药卫生科研成果推广奖:奖励范围为推广应用2年以上、不仅量大面广且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优先照顾将适宜技术推广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奖励每年评选1次。(三)医药卫生科研优秀青年人才奖:奖励范围为在我市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青年卫生科技工作者。奖励每年评选1次。(四)医学优秀论文奖:奖励范围为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国内外公开杂志发表的在理论上、学术上领先,对学科发展有重大影响和重要价值的医学论文。奖励每年评选1次。(五)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奖:奖励范围为列入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对象且在创建工作中有良好业绩的医学重点学科。奖励每年评选1次。申报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申请人近3年未受到党纪、政务警告及以上处分,其所在科室未发生一级主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无违反科研伦理及学术诚信行为。第七条医药卫生科研成果奖申报条件:(一)申报奖励的项目,其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项目研究、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奖励的人员必须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员;(二)无知识产权争议;(三)成果通过有效鉴定、验收或评审;(四)未获市(厅)级以上成果奖励;(五)相同内容的成果尚未奖励。第八条医药卫生科研成果推广奖申报条件:(一)申报奖励的项目,单位必须是在项目研究、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推广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人员必须是科技成果的主要推广人;(二)无知识产权争议;(三)在应用单位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九条医药卫生科研优秀青年人才奖申报条件: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创新和奉献精神,无违反党纪政纪记录,在专业科研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5年内根据《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青年人才得分标准》评分在10分以上的青年科技人员。第十条医学优秀论文奖申报条件:(一)申报奖励的论文成果单位是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其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是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二)尚未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的论文。第十一条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奖申报条件:当年医学重点学科考核中考核成绩超过合格线10分以上的医学重点学科,其中支撑学科、优势学科、扶持学科(含市县(区)共建学科)分别需达到90分、80分、70分以上。第三章 申报及评奖程序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由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一)医药卫生科研成果奖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填写申报书、组织报奖材料、协调各完成单位及完成人的顺序排列及有关工作。(二)医药卫生科研成果推广奖由项目推广第一单位负责填写申报书、组织报奖材料、协调各推广单位及完成人的顺序排列及有关工作。(三)医药卫生科研优秀青年人才奖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填写申报书、组织报奖材料及有关工作。(四)医学优秀论文奖和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奖由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论文评选及学科考核情况评定。第十三条申报项目中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排列,原则上应与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证书及发表论文一致。第十四条项目评奖按照形式审查、初评、评审、确认、公示、公布程序进行。原则上,医药卫生科研成果奖、医药卫生科研成果推广奖、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奖获奖比例不超过50%,一等奖不超过2个、二等奖不超过4个、三等奖不超过8个。医学优秀论文奖获奖比例不超过50%,一等奖不超过4个、二等奖不超过8个、三等奖不超过12个。医药卫生科研优秀青年人才奖不受比例限制。上述奖项可视情空缺。第十五条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科教处负责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凡形式审查材料不全的项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第十六条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科教处组建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七条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本着严谨科学、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项目的评审工作,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守秘密。申报项目人员不能作为专家评审组成员。第十八条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对确认的获奖项目(论文)批准公示、公布。第十九条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励评审结果在舟山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第二十条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异议进行处理。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公布获奖项目。第四章 授奖第二十一条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奖励证书归属项目申报单位,并复制给主要研究人员与主要协作单位。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励额度一般为:医药卫生科研成果奖: 一等奖6000元/项二等奖4000元/项三等奖2000元/项医药卫生科研成果推广奖: 6000元/项医药卫生科研优秀青年人才奖:6000元/人医学优秀论文奖: 一等奖3000元/篇二等奖2000元/篇三等奖1000元/篇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奖: 一等奖7000元/项二等奖4000元/项三等奖2000元/项第二十二条医药卫生科研提倡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思想和为科学献身精神,反对以不正当手段争夺名利、弄虚作假的不良风气。经查实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其奖励,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务处分,5年内不得申请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各类科技项目并不推荐申报市厅、省部、国家级科技项目。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励办法》(舟卫发〔2009〕40号)同时废止。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奖励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