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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舟山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8月11日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并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师。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医保医师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医保医师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全面负责组织全市医保医师的签约工作。并承办市本级区域医保医师的协议管理事务。各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承办辖区内医保医师的协议管理事务。各定点医疗机构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委托,承担本单位医保医师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    签订协议第四条  医保医师应当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待遇支付标准等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声誉。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签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第四条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医师名单报所在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取得医疗保险服务编码。第六条  取得服务编码的医师,由所在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定点医疗机构法人代表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第七条  经卫健行政部门许可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向执业地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分别与执业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第八条  医保医师与定点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关系的,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服务编码注销手续,终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第九条  医保医师医疗服务要求:1.严格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2.施诊时应核验参保人员身份与社会保障·市民卡,确保人、卡相符;规范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和处方等医疗文书,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完整;且与发生费用相符;认真查看既往就诊记录,避免重复诊疗。3.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4.坚持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不推诿、拒收病人,不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本单位医保医师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本单位医保医师信息报送至所在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审核。不得将不符合医保医师条件的医师处方或医嘱纳入医疗保险结算范围。第十二条  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医保医师档案信息库,实行网络化、动态化管理。各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违规处理及时记录。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保医师的违规医疗行为实行考核记分管理,具体记分标准及相应的处理办法详见《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医保医师因违规被暂停服务协议的,如需恢复履行《医保医师服务协议》,应在暂停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恢复履行《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的申请书及整改报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作出是否同意恢复履行《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的决定。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恢复履行《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申请的,暂停期限自动延长,直至协议期满终止。医保医师因违规被终止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自终止协议之日起一年内不再接受该医师重新签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的申请。医保医师被注销医保医师服务编码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终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五年内不得与其签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第十五条  医保医师管理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服务协议的,该医疗机构的医保医师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同时暂停或终止。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支付。暂停或终止服务协议的医保医师和非医保医师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相关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违规医保医师作出记分、暂停或终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注销服务编码等处理的,应告知本人及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今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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