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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全市各公立医院: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1号),现将我市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为最高试行价格,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另有规定除外)。二、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定价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三、调整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医保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含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等)按调整完善后的政策纳入医保支付。微创拔牙不纳入医保支付。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实行。 附件:1.舟山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2.舟山市调整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3.舟山市新增医保医用材料项目表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2月16日附件下载:附件(1、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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