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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全市各公立医院: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1 号)精神,经研究,就我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项目具体内容及各等级医疗机构最高试行价格详见附件,各级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二、本次新增项目中,属于综合医疗服务类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6 周岁及以下儿童在成人价格基础上加收30%,其中项目编码为 12020000300、12040000202、32040000700、32050090100、33000000012、33020090200、33020090300、33130000001、33140002000、33140002100、33140002200、33140002300不加收。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执行前10 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定价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8月2日抄送:省医保局,省卫健委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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