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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考核奖补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22〕7号)双碳工作考核要求,结合我市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现将实施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依据(一)法规依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报告要求进行测评;节能评估文件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测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第三款规定: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还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二)技术依据《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技术导则》《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DB33/1090)二、实施要求自2022年4月10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项目按《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公共建筑项目按《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运行能耗监测。市级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前,先接入浙江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待市级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后,再将相关数据转接至市级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市级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后,直接接入市级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三、工作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工作,在竣工验收环节加强把关,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未依法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我局科技设计处联系。联系人:章天炀,联系方式:18868190771。89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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