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9日 政策文号:舟建发〔2020〕5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现将《舟山市建设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舟山市建设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我市开展建设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推进全市建设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二、实施时间和范围自2020年6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三、工作流程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管,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市住建局总体负责建设系统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程,各建设行政审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内告知承诺资质审批的具体实施工作。基本工作流程如下:(一)告知。属于告知承诺审批范围的事项,各建设行政审批窗口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可选择按告知承诺方式进行许可。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样本见附件),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必须提交的基础材料外,告知承诺书可以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补交其他材料。(二)承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申请阶段需要提交的基础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审批窗口。(三)审批。行政审批窗口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基础材料后,应当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四)核查。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四、监督管理(一)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二)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四)核查中发现申请人作出承诺时的情况与资质标准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五)核查中发现申请人当前的实际情况与资质标准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五、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的组织协调,确保任务分工明确、岗位责任到位、工作衔接顺畅。(二)做好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宣传工作,使试点地区企业充分了解试点工作内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三)稳妥试点评估。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市局将不定期开展督查、指导,对试点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反映等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措施,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力争试点工作取得更大成功。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2.《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四级资质核定》告知承诺书3.对通过“直接取消审批”方式认定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4.对通过“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认定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5.对通过“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认定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7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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