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1日
政策文号:舟建发〔2016〕16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市住建局联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订了《舟山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舟山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发包人(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建筑工程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市政公用工程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由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中还应约定争议的处理程序。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证金的预留、使用、返还等应遵守本细则。市住建(规划)局新城分局负责市直管项目保证金的预留、使用、返还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功能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保证金的预留、使用、返还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功能区建设管理部门可委托行业协会调解工程质量保修纠纷事务。第四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由工程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工程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第五条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保证金,按合同价款(含调整价款)的3%预留,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政府投资项目,质量保证金由项目所属同级财政管理部门管理;重大项目可在合同中约定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给予工程缺陷期保障,财政部门可先行支付质量保证金。非政府投资项目,由工程承包人向市金融办选择的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专用帐户,并由该金融机构托管。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管理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第六条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如工程承包人向托管银行申请贷款时,可使用质量保证金作质押。第七条非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将预留保证金纳入已付工程款项,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第八条非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发包人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托管银行出具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已留单》,各级备案机关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要严格核查工程质量保证金落实情况。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因工程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对于实行工程分包的工程,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由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承担维修责任,并负责向分包单位追偿。非施工原因造成的缺陷,工程承包人不承担维修责任,工程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第十条工程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时,由工程发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工程承包人和竣工验收备案机关。经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核实后,由银行托管的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第十一条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发生争议时,可向建筑业行业协会申请调解,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根据调解意见负责处置。第十二条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工程承包人向工程发包人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工程发包人应在接到工程承包人返还申请14日内,会同工程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实。如无异议,政府投资项目,由工程发包人直接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工程承包人。非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发包人在《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送托管银行,由托管银行将保证金返还给工程承包人。第十三条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后,工程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继续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6年11月17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附件:1.工程质量保证金已留单2.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附件1工程质量保证金已留单施工单位:根据《舟山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细则》规定,你公司承接的 工程,工程款合同总额为 万元, (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3%比例已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万元,实行专户存储。(托管银行)年 月 日附件2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申请日期: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编号保证金返还金额缺陷期工程质量情况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06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