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6日
政策文号:舟建发〔2019〕17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优化审批服务,提升“放管服”能力,我局制订了《关于进一步改进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进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9〕77号)精神,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优化审批服务,提升“放管服”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关于审查职能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列入审查范围的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二、关于审查范围缩小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项目范围,以下二类建设项目不再列入节能评估审查范围。(一)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二)工业项目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对于不实行节能评估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审查意见不作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件。三、关于审查方式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流程实行分阶段审查制度。(一)形式审查。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阶段,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绿色建筑与节能设计专篇与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具体包括编制设计单位是否符合要求,设计专篇是否按照专业分类与设计要点进行编制,是否与市、县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星级类型一致;承诺书的内容是否完整等,并形成节能审查意见,作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件。对形式审查提出的意见,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节能评估文件中进行修正。(二)技术审查。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专业审查,具体内容包括节能评估文件是否符合《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技术审查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完成。四、关于审查模式鉴于各地建筑节能评估审查专家紧缺和我市海岛交通不便状况情况,各地应建立建筑节能评估审查专家共享制度和远程会审视频会议系统,实现全市统一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专家库和建筑节能评估文件信息化会审。五、关于审查监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不列入建筑节能评估审查范围建设项目的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原则,建设主管部门应每月末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为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的要求。对抽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能评单位、图审单位及其责任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计入其诚信档案。对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节能审查同意意见(审查意见书)并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六、关于试行期限本实施意见由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自2019年9月16日起施行,试行时间1年。69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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