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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星级标识评价项目专项检查的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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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7日 政策文号:甬建发〔2017〕169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市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54号)文件精神,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通知》(甬建发〔2014〕164号),对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实施预售激励,截至目前,我市已有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68个,形成了一定的发展规模。为强化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绿色建筑的资源节约优势,经研究,决定对受到绿色建筑预售奖励的项目实施专项检查,根据《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13〕68号),由宁波城市科学研究会具体实施,并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为所有受到绿色建筑预售奖励的项目,清单见附件。二、绿色建筑项目所在地住建局、项目申报单位、能效测评单位应充分配合本次检查工作,在项目检查现场准备好相关原始材料,具体如下:(一)全套竣工资料(含装修图纸);(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申报资料;(三)售房合同;(四)其他所需的绿色建筑相关资料。三、专家应包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物理各专业,同时增加建筑施工专家两名,均应具有高级职称。四、专家检查重点为:(一)绿色建筑得分条款是否全部落实;(二)是否有降低绿色建筑得分条款的变更;(三)售房合同是否明确绿色建筑星级及违约条款;(四)绿色建筑得分条款是否实施旁站监理并记录。五、专项检查应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并形成书面报告。附件:检查项目清单.pdf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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