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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相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有效保障纳入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的待遇,根据《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绍政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相关政策进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病种及相关诊断标准、治疗范围结合绍兴疾病谱状况、临床治疗进展等情况,增加“单耐利福平肺结核”病种,同时调整了各类病种的诊断标准、治疗范围(详见附件)。二、明确门诊规定病种的支付范围1.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并按限定的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范围支付,超出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列入门诊规定病种支付范围。药品治疗范围包括国家谈判药品中同类药品。2.与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范围相关的医疗费用,如诊查费(一般诊疗费)、注射治疗费、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液费、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及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等可根据项目内涵,按照门诊规定病种的规定报销。三、加强政策的落地执行1.各地要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政策,确保参保人员的公平待遇。2.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和培训,让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参保人员充分知晓政策,熟练掌握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操作标准、操作流程。3.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2〕14号)、《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耐多药肺结核门诊规定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8〕121号)文件同时废止。我市原有关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规定)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的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附件: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绍兴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10月29日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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