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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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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增和完善一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1号)(以下简称省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新增PET/MR全身显像等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按省通知执行试行价格,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另有规定除外)。二、根据省通知要求,调整完善7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以及备注,价格栏的价格不作调整(除自主定价项目)。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加收30%不执行。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实施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对于调整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备注栏新增的项目,计价规则执行《关于印发绍兴市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医保〔2021〕49号)明确的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应比价关系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项目均不执行6周岁及以下儿童加收30%。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1).pdf绍兴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11月15日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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