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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记分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8日 政策文号:绍市医保〔2021〕37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市医保中心:现将《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记分操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记分操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医保服务行为,建立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提高药店诚信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绍兴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已取得绍兴市医保定点资格并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指导、监督定点药店信用管理工作,具体操作管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根据信用指标评分标准对定点药店进行信用记分、信用评估、信用发布、信用修复等工作。第四条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的原则。第二章等级评价第五条定点药店医保信用评价分为A、B、C、D、E五个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医疗保障部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定点药店医保信用情况进行分级评价。A级表示信用优秀;B级表示信用良好;C级表示信用中等;D级表示信用较差;E级表示信用差。对定点药店年度信用评价分级结果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转入后台数据库。信用等级A级:信用评价得分850分(含850分)至1000分(含1000分)。信用等级B级:信用评价得分800分(含800分)至850分(不含850分)。信用等级C级:信用评价得分750分(含750分)至800分(不含800分)。信用等级D级:信用评价得分700分(含700分)至750分(不含750分)。信用等级E级:信用评价得分700分以下(不含700分)。第六条医疗保障部门直接终止定点药店医保协议,取消定点资格的,不再进行信用记分、信用分级。第三章记分管理第七条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医保年度,初始总分850分,加分后,信用得分最高为1000分。当年信用评价结果于次年年初公布。一个信用评价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信用记分不予消除,转入下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但可以进行信用修复。第八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信用记分后通过线上系统告知定点药店。定点药店对实时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递交重新核定记分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经复查属记分错误的,应当取消记分。第九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对定点药店的信用记分信息进行跟踪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鼓励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对定点药店进行监督,营造诚信规范服务的社会氛围。第十条定点药店和工作人员受到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部门相关表彰的,给予信用加分,加分由定点药店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减信用记分等相关资料。第四章结果运用第十二条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对定点药店按照基金拨付、监管频次等进行分类管理。对B级及以上定点药店减少检查频次和缩减检查事项;对D级及以下定点药店提高检查频次和增加检查事项。信用等级A级:1.每月医保基金按97%进行拨付,剩余基金在年度结束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结算。2.监管方式:采取自我约束为主。3.可以开通网订店送医保服务资格。4.可以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无抵押信用贷款资格。信用等级B级:1.每月医保基金按95%进行拨付,剩余基金在年度结束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结算。2.监管方式:采取自我约束为主,抽查为辅的方式。3.可以开通网订店送医保服务资格。4.可以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无抵押信用贷款的资格。信用等级C级:1.每月医保基金按93%进行拨付,剩余基金在年度结束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结算。2.监管方式:采取自我约束和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信用等级D级:1.每月医保基金按93%进行拨付,剩余基金在年度结束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结算。2.监管方式:采取自我约束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日常监管,并根据违规违约情况进行约谈、警告。信用等级E级:1.每月医保基金按93%进行拨付,剩余基金在年度结束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结算。2.监管方式:采取自我约束和重点检查、专项抽查、飞行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并根据违规违约情况进行约谈、警告、通报。第十三条当年新增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B级进行管理。第十四条医疗保障部门将定点药店信用等级推送至公共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奖惩。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十五条为鼓励和引导定点药店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提升自身信用水平,实行信用修复机制。第十六条定点药店信用修复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的方法有序进行。第十七条申请信用修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被认定为失信行为之日起时间已满6个月;被认定为失信行为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同类条款引起的信用记分;申请时未被暂停医保服务协议。第十八条定点药店可通过云药店系统端进行线上申请信用修复(附件2)。做出失信认定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在定点药店信用修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第十九条医疗保障部门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定点药店予以修复,通过线上系统通知定点药店,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信用修复,同时告知(附件4)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报送同级信用管理部门。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修复并告知(附件3)。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的信用指标评分标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结合政策变化和工作实际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绍兴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市医保〔2020〕39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记分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绍市医保〔2020〕40号)、《关于<对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管理相关文件进行修改>的通知》(绍市医保〔2020〕6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附件:1.定点零售药店信用指标评分标准2.定点零售药店信用修复申请表3.定点零售药店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4.定点零售药店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附件.docx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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