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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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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5日 政策文号:台政办发〔2012〕45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 也应设立特殊教育的专项资金,用  于特殊教育的发展。要进一步拓宽特殊教育经费的筹措渠道,从  2012 年开始,各地应按《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 规定,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或  有关教育机构开的残疾人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具体比例由各县 (市、区) 政府确定。福利彩票公益金要继续对特殊教育给予资  助,大力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 “勤工俭学”等活动。22.  实施残障学生从学前三年到高中段教育的十五年教育全 免费制度。从 2012 年开始,对已申领残疾证且在我市高中学校就 读的残障学生免收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对农村残疾 学生和家庭困难的城镇残疾学生免费提供营养餐,在公办幼儿园 就读的残疾幼儿免收保育费,所需经费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 区) 级财政承担。各地政府同时要对属于低保家庭的残障学生提 供生活补助,标准由各地政府制订。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残 障学生、贫困残障人家庭子女学生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国家 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确保不因家 庭经济困难失学或辍学; 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 教育并取得大专及以上文凭的残障人给予不少于所交学费的资金 资助。23.  切实保障特殊学校的办学经费。在正常教育经费基础上,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标 准应达到普通学校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 10 倍以上,并纳 入当地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系,高中段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达 到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 5 倍以上,随班就读学生按同级 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24.  加强部门分工协作、深化配合,共同促进特殊教育的发 展与进步。教育部门要做好特殊教育的统筹和规划的实施工作, 并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入学情况; 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特殊教 育发展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强县和教育现代化水平考核,加强对各地特殊教育工作的督导。卫生部门要建立 0 至 6 周岁残障儿童早期筛查网络体系,建立残障儿童随报制度,指导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不断促进残障儿童康复治疗工作水平的提 高; 残联部门要做好已申领残疾证的 0 至 6 周岁儿童汇总和信息 管理,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资金的预算编报和使 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开展残障儿童早期康复工作,资助残 障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 民政部门要做好收养残障孤儿、救 助家庭经济困难残障学生工作。发改、财政、人力社保、编制等 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做好发展特殊教育的相关工作。各部 门都要以人为本,主动负责,积极工作,营造浓厚的发展特殊教 育良好氛围,促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加快发展与特殊教育质量整 体提升。台政办发〔2012〕45号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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