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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经办机构申报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报拨款。(十六)大病保险按承办合同期进行清算,期满结算时,基本保费或选缴保费资金出现收支缺口的,超支部分由市大病保险历年结余资金补足。七、大病保险承办(十七)采取招标采购形式,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形式承办。具体招标办法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制定。(十八)医保经办机构和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强大病保险数据监测和预算管理。通过调整大病保险资金筹资和待遇水平实现大病保险资金收支平衡。(十九)积极推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八、政策衔接(二十)大病保险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并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政策衔接。(二十一)大病保险按自然年度进行结算。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实施。《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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