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发改委等27个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66)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以及《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浙江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67)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服务对象:残疾人。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服务标准:市县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衢州市城市环境无障碍设计导则(试用版)》等执行。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财政、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体育局。(68)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服务对象:残疾人、老年人等。服务内容:分年度逐步为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衢州市城市环境无障碍设计导则(试用版)》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残联。八、军有所抚20.优军优抚服务(69)优待抚恤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及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70)退役军人安置服务对象:退役军人。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助。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安排工作的,在待安排工作期间按规定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并及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保接续手续。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71)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服务对象:退役军人。服务内容: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服务。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服务标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各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社保局。(72)烈士纪念活动和宣传教育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以清明节、国家公祭日、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重要战役纪念日、烈士纪念日等为契机,依托烈士纪念设施,采取专题展览、烈士英雄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开展铭记英烈纪念及宣传教育活动,讲好英烈故事,弘扬英烈精神,推进红色印记传承。服务标准:采取“互联网+烈士纪念设施”方式,实现网上祭扫和数字网络展示;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免费开放,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环境。支出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73)特殊群体集中供养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等相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九、文有所化21.公共文化服务(74)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服务标准: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市委宣传部。(75)送戏曲下乡服务对象:农村居民。服务内容: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服务标准:按照《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76)收听广播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77)观看电视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78)观赏电影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服务标准: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79)读书看报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农村文化礼堂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关于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先行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市委宣传部。(80)少数民族文化服务服务对象:少数民族地区居民。服务内容: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提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价格适宜的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级广电、文化和旅游、宣传部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市委宣传部。(81)参观文化遗产服务对象: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服务内容:为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提供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门票减免、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免费参观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关于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82)公益假日活动、流动少年宫进农村进社区服务对象:未成年人。服务内容: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等时机,开展各类形式多样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教育假日活动;通过流动少年宫活动,将校外教育优质活动资源送到本区域的农村、社区,鼓励乡村(城市)学校少年宫通过流动少年宫活动辐射到本地的偏远区域。服务标准:市级青少年宫不少于15场、县(市、区)青少年宫不少于10场。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团市委。(83)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提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服务标准:通过省市县三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有关政务服务系统,为城乡居民提供馆藏开放档案和民生档案的现场查询和网络查档服务,支持异地查档、全程网办、电子出证。支出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档案局。十、体有所健22.公共体育服务(84)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标准: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体育局。(85)全民健身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服务标准:按照《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及体育总局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体育局。十一、事有所便23.生活便利服务(86)公共交通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通达的交通环境,逐步提升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推动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交通运输局。(87)公共法律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建设,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包括:公共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司法行政业务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公共法律服务办理,普法学法,服务满意度评价等。村(社区)法律顾问向村(社区)组织和村(居)民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村规民约审查、村(社区)重大事务决策等基本服务,提供矛盾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引导、村(社区)公共法律事务管理等服务。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完善普法融媒体平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浙里办APP公共法律服务专区、浙江法律服务网等网络平台在线办事服务能力,在网络平台设立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功能。服务标准: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建成率达100%,在市、县、乡三级实体平台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窗口。人民调解工作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执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按照《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执行。支出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财政部门将公共法律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88)邮政快递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完善城乡及较大的车站、机场、高校等场所邮政服务网点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驿站式邮政快递综合服务站点和邮件、快件智能服务终端建设,实施“快递进村”工程,提升城市邮政服务网点覆盖率,实现乡镇邮政服务网点全覆盖,建制村通邮率达100%,建制村快递服务全覆盖。服务标准: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快递服务标准》等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邮政管理局。24.生活安全服务(89)食品安全监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分类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90)药品安全监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分类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91)社会治安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群众诉求反映、社会治安巡防、矛盾纠纷化解、法规政策宣传等服务。服务标准: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覆盖率达到100%。支出责任: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92)防灾避险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推进地方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充分保证避灾群众安置生活所需。服务标准:按照《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形成县、乡、村三级避灾安置网络。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局。(93)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服务标准:根据区域风险影响范围,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组织人员转移、疏散,避免因救援不及时而造成后果扩大。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局、市文旅局、市气象局。(94)气象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准确、及时的公共气象服务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气象致灾风险预警服务,深化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村(社区)建设。服务标准: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维持在92%左右。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市气象局。25.生活环境服务(95)环境质量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安全的生态环境。服务标准:地表水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出境水断面总氮浓度达到省控要求,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6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5%以上。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本标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