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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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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应在每月3日前向市前期办报送上一个月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月度报表及相关情况,由市前期办汇总审核后予以通报。第二十条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由市前期协调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召开项目前期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管理。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召开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会议,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下一阶段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部署。第二十一条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督查制度。市前期办协同市政府督查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进行月度通报,并实行季度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切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第五章前期经费第二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保障。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照“确保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全市和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性项目和有其他前期经费来源的项目,市财政原则上不安排前期工作经费。(一)纳入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负责前期工作的市有关部门或业主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前期工作经费预算草案,财政部门会同市前期办审核后,提出市本级下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初审意见。(二)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执行。项目业主单位或其他责任部门根据工作进度提出拨款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经费的拨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规划(方案)研究、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咨询、项目报批等。第二十五条已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再申报前期工作经费。已拨付的前期工作经费纳入项目总概算核算。经论证后决策不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已支出的前期工作经费,由前期工作经费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核销。第二十六条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串项、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考核奖惩第二十七条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列入省、市重大前期项目的情况;(二)年度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三)前期工作机构、制度、经费和项目库建设情况;(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等情况。考核工作由市前期办负责组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市人民政府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对无故造成工作拖延、未能按照计划进度要求完成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后,原《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金政办发〔2005〕80号)同时废止。第三十条本办法在发布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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