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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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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安宁疗护病区、1个康复辅具适配服务平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不少于3家,医养结合示范项目不少于10家。(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三)强化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保障。9.实施“机构跟着老人走”行动。加强资源整合,推进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专项规划衔接,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组织实施金华市区和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3年底前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完成专项规划编制,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资规局)10.实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升达标行动。贯彻落实《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按标准配置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推进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四同步”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解决已建成住宅小区配置问题。到2025年,完成已建成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整改配置,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资规局、市建设局)11.实施适老化环境提升改造行动。继续推进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做到应改尽改。采取政府补贴、家庭自付的资金分担机制,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持续推进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到2025年完成300台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残联)(四)强化基本养老服务队伍建设。12.实施人才培训提升行动计划。到2025年,每万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到27人,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18%,持证养老护理员中持救护员证不低于70%。强化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培训,特困供养机构应按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自理人员1∶15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推选养老护理员参加“八婺金匠”评选。(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13.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为老服务。发挥为老服务组织作用,支持引导开展“银龄互助”活动,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鼓励公益创投设立为老惠老项目,形成“机构+社会组织+慈善资源”多元参与的养老服务模式。到2025年,培育10家为老服务品牌社会组织,打造20个以上慈善专项助老公益项目。(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五)提升智慧养老服务应用能力。14.迭代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加强与省建“浙里康养”平台对接,探索建设“家庭照护床位”、养老服务“爱心卡”具有金华特色的康养服务场景。到2025年,建成20家智慧养老院,智慧养老服务向老年人有效延伸。(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15.推广智慧养老服务应用场景。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开展老年人智能产品应用培训。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努力消除老年人“数字鸿沟”,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三、组织保障(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建统领多方协同助力“浙里康养”,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浙里康养”工作专班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市级指导抓、县级统筹抓、乡级具体抓、村级主动抓”的工作机制。(二)强化责任落实。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满意度测评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三)强化氛围营造。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积极推广孝老敬老文化,总结宣传养老服务先进做法,努力营造幸福养老的社会氛围。四、其他事项本意见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金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附件金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 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类型责任单位(列第一为牵头部门)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物质帮助市人力社保局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物质帮助市人力社保局老年人3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照护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4社区居家照料服务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照护服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5*健康体检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健康体检,免费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等服务。医疗服务市卫生健康委6法律服务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80周岁以上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的减半收费。关爱服务市司法局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7高龄津贴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物质帮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经济困难的老年人8养老服务补贴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照护服务物质帮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9*保险缴费补贴为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等家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供缴费补贴。物质帮助市医保局、市民政局10家庭适老化改造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照护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11护理补贴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参照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按照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50%的标准执行。物质帮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12家庭养老支持服务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照护服务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13最低社会保障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物质帮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特困老年人14分散供养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照护服务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15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照护服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特殊困难老年人16探访服务面向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经济困难等老年人,采取电话问候、上门巡访等形式,提供精神关怀、需求信息对接、日常生活照料等服务。关爱服务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17机构养老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照护服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18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物质帮助市民政局、市残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19社会救助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物质帮助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执法局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20机构养老为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中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没有兴建光荣院的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照护服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21优先享受居家服务优先安排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中的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关爱服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22供养保障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落实供养保障。照护服务市民政局子女为浙江户籍的外地老年人23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前款年龄限制。关爱服务市公安局注:标*号的为金华市增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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