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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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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积极 推进政府网站资源整合、服务融合、业务协同,不得单独建设政 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县(市、区) 人民政府和市级各行政机关承担子网站运行维 护工作,负责网站内容采集、审核、发布等。 网站信息发布严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等有关规定执行,并 按照有关要求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进基于电子政务网络的 统一公文处理和公文交换系统建设,推广移动办公,提高办公效 率,实现内部流程信息和事务处理的电子化。第三十五条  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负责市电子 印章系统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使用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进行 电子签名。 电子印章系统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 规定执行。各级行政机关使用电子印章系统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 放电子证照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共 数据、电子文件进行归档和登记备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文件归档统一平台建设。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 门负责建立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评价机制,对同级行政机关 电子政务工作开展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第九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八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本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定期开展安全监督 检查和应急演练,协调处理重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事件。第三十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单位公共数据和 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 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排查安 全风险和隐患,确保公共数据的安全。第四十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 有关规定和本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对公共数据 和电子政务实施安全管理,履行相关安全管理职责。第四十一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履行公共数据 和电子政务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 予以配合:( 一)进入涉嫌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违法的有关场所实施检 查;( 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 三) 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取的情况下,可以依 法先行登记保存;(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 铁路等公用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共数据的归集、 共享和开放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级机关派驻台州的管理机构获得的公共数据的归 集、共享和开放管理,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台政发〔2018〕6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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