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企业优惠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9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15〕17号,温政办〔2015〕17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作出界定。对在高层、小高层建筑中安置的拆迁安置房,因政策规定享受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从而造成物业服务经费收入不足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支付其不足部分。4.支持节能减排专项改造。对物业服务企业因节能减排而改造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支出,以及节能降耗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当地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费用补贴和奖励。六、着力解决物业管理区域的突出问题(一)加强房屋装修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切实做好房屋装修备案、日常巡查等工作,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装修情形的,要立即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房屋装修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及时查处违章装修行为。城管与执法部门应加大对违法搭建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机关应依法查处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行为。街道、社区应加强辖区内房屋装修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二)加强停车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切实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工作,引导业主有序停车。公安交警部门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科学划分停车位,合理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车路线。对于破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乱停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物业服务企业劝阻无效后,公安交警、消防部门应及时介入处理。(三)加强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公用设施设备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公安部门应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督促物业企业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监管,严厉查处违法“群租”、无证养犬等行为。安监、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悬空广告、空调室外机等高空悬挂物以及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质量监管。城管与执法部门应严厉查处损坏绿化、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加大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悬空户外广告、空调室外机等设置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违法经营现象的监管,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经营场所证明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会同相关部门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四)加强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管理。依法属于国有的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社区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代管,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依法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与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有区分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办公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经营用房的使用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不区分物业管理办公或经营用房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但应保证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等所需。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改变其用途。物业经营用房的用途由业主大会决定,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及擅自出租经营,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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