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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电力用户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8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15〕6号,温政办〔2015〕6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资源管委办)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用户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电力用户工程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力用户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三、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监管(一)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查。进一步规范电力用户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合理设置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包括人员配备、场地条件以及售后服务等)。强化行业监督机构和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设定的审查责任,防止人为抬高或降低资质、不合理条件限制以及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等问题发生。(二)加强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建立市电力工程评标专家库,市经信委联合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定期征聘电力工程评标专家,扩充专家库容,完善专业分类。充分利用现有温州市综合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资源,由行业监督机构确认建设和政府采购相关专业专家的电力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充实电力工程评标专家力量。对大型、技术复杂的电力用户工程招标项目,优先抽取杭州、宁波等异地评标专家。条件许可的电力用户工程项目,经招标人(业主)要求、行业监督机构及公共资源管委办审核、备案,可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评标管理的规定》(温委发〔2011〕89号文件附件4)精神,公共资源管委办会同行业监督机构实行电力工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一标一评)和年度考核,强化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监管,健全专家清退机制。四、进一步建立健全诚信体系(一)建立电力投标企业信息库。市公共资源管委办联合电力行业监督机构建立市电力投标企业信息库,定期采集电力投标企业基本信息、资质条件、服务条件、信用记录等信息内容,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示,为招标人提供公开的服务信息,逐步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二)实行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市公共资源管委办会同电力行业监督机构建立电力用户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将电力用户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纳入市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公开,逐步实现市、县(市、区)跨区域、跨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三)建立信用信息奖惩机制。建立电力用户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制度规范,明确规定信用记录的主要内容、采集方法、评价标准、使用范围、运用规范、管理维护和奖惩机制,将电力企业的信用信息与市场准入、资格审查、考核评选等挂钩,积极营造“守信得益、失信受惩”的市场氛围。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电力用户工程项目各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严格实行“四查联防”,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一)有举报有投诉必查。积极发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参与电力用户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提供线索,建立有奖举报机制。电力行业监督机构联合有关部门在接到有效投诉、举报后迅速启动,在最短时限内进入调查程序,以最快速度办结。(二)标后定期联合巡查。定期开展标后联合巡查工作,按照国家及电力系统相关规定,加强电力用户工程现场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三)各方预警信息排查。针对诚信体系建设中出现的各方主体信用预警信息,定期从严从细进行排查。(四)运用标后评估倒查。针对社会影响较大、评标中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电力行业监督机构联合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定期组建标后评估委员会进行标后再评估和抽查,推进电力用户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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