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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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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社保卡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未发放至申领人的社保卡金融账户不得发放任何待遇补贴。定期清理库存卡和超过6个月未发放到人的卡,以及通过与省持卡库等系统对比,及时注销其中已死亡人员的卡、已不属于本地管理服务对象的卡和其他核实后无法发放的卡。第三章 机构管理第十七条社保卡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要向社会公布准确的服务网点信息、服务项目信息和办事指南信息等,并通过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社保卡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社保卡服务标准和制发卡周期,开展线上社保卡申领、补换、邮寄等服务。由专人负责社保卡制发、社会保障功能启用和金融账户开立等业务。第十九条社保卡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按照“谁使用谁管理”原则,负责管理本单位社保卡读写终端和制发卡终端,并在省卡管系统内做好设备信息登记和维护工作。第二十条社保卡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未经许可不得组织社保卡未自然损毁的群众大规模批量换制,坚持个人自主自愿原则,要理性规范宣传,不得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营销,违规发放礼品,代缴社保卡补换工本费等诱导和误导的行为。社保卡相关宣传方案、公告、温馨提示等应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应合理设置社保卡发行经办服务网点,原则上所有网点均可发放社保卡。在非工作日时段,各辖区至少有一个网点可以办理社保卡业务。鼓励提供多种方式的便民服务,如预约申请、自助制卡、快递服务、上门服务、照片信息采集等。第二十二条合作银行要做好社保待遇进卡和财政补贴等政府各类资金入卡的保障工作,免除跨行发放资金费用,免收金融管理年费和省内异地使用手续费,出台取款转账等手续费减免政策,惠及所有持卡人员。第二十三条合作银行分行通过专线与市人力社保部门专网联网,服务网点通过合作银行分行的网络实现与市人力社保部门联网,并使用统一的社保卡管理系统开展社保卡服务业务。未经许可,合作银行不得以网络外拓的方式私自开展社保卡服务业务。第二十四条合作银行应将社保卡业务纳入本行日常业务,有计划地组织网点经办人员参加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熟知业务政策、流程、服务、办理功能等。第二十五条合作银行办理社保卡业务应当统一资格条件、统一合作程序、统一窗口(柜台)设置、统一标志标识、统一办事目录、统一经办要求、统一安全要求、统一运行保障、统一绩效评估、统一监督检查,并在社会保障卡系统建设、应用扩展、搭建应用环境、宣传等方面提供支持。合作银行须有营业网点覆盖面广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社保卡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对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授权,严禁泄露或扩大合作范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单位或个人提供持卡人数据。第二十七条社保卡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服务网点进行应急演练。对因系统、网络等原因造成无法正常服务时,及时采取措施做好申领人、持卡人的安抚解释工作。第二十八条社保卡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应指定专业的社保卡网络与数据安全员,一旦发生安全事件或接到通知,应第一时间响应并采取措施将危害降至最小。社保卡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应承担因本部门网络与数据安全事件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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