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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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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政府应无条件接受调用,调用通知单由市经委经当地政府下达给医药储备企业。第二十四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单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运输提供方便。第二十五条遇有紧急事故,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发生时,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市经委的电话或传真,应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调出10日内,供需双方必须补签购销合同。第二十六条储备药械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规定进行处理。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市经委,由市经委通知调出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第二十七条需要省级医药储备援助时,由市经委向省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八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设立24小时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电话需上报市经委。第二十九条在发生疫情等情况时,当地政府和经贸局应落实措施,保证生产企业首先保障对市级医药储备的供应。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三十条市级医药储备资金由贴息资金和专项资金二部分组成。第三十—条市级医药储备规模为500万元,按年6%贴息,医药储备贴息资金每年为30万元,由市经委每年5月按照储备计划商同市财政局下达给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第三十二条设立100万元的医药储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储备药品器械损失,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交市经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医药储备专项资金是政府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第三十四条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调整或收回医药储备贴息资金:(一)储备计划调整或企业承储任务调整;(二)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调运任务;(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四)企业管理混乱,弄虚作假。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五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承储企业落实医药储备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财政、经委、审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药监、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对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在医药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三十八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如出现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企业被兼并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取消其医药储备资格。第三十九条承储企业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件的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严重混乱,以及医药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J102-2003-Y-003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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