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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9日 政策文号:台政办发〔2016〕72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 区域范围出现代偿额累计超过出资额的 50%以上时,三区政府(包括开发区和集聚区) 应按实际代偿额 的 30%补充基金,其他县(市)应按实际代偿额的 50%补充基金; 捐资银行的授信业务出现代偿额累计超过捐资额的 50%以上时, 捐资银行应按实际代偿额的 20%补充基金。第二十八条  追偿回损失部分(信保已代偿),相应冲减该行在信保基金的代偿额度。第六章  基金的产品创新第二十九条  坚持市场导向。基金的创新方向应始终以银行 及企业需求为导向,以市场需求推动产品创新。第三十条 体现政策引导。鼓励各部门、县(市、区) 各类 专项资金和补贴参与信保基金的产品创新。利用信保基金的杠杆 作用,提高专项资金和补贴的使用效率; 利用银行贷款,实现政 策扶持的针对性和普惠性。针对政策明确要求支持的行业和产业, 可设立专项担保,提高风险容忍度,减少或取消担保费。第三十一条  开展多方合作。 鼓励龙头企业、 企业服务平台和 主体以捐资或共担风险的方式, 共同参与银行与基金的产品创新。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2014 年 10 月 8  日印发的《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台 政办发〔2014〕137 号)同时废止。台政办发〔2016〕72号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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