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实施奖励,上一年度未达到Ⅲ类及以上水质类别的省控断面,本年提升到Ⅲ类及以上水质类别的,每个断面奖励100万元,跨域断面奖励资金平均分配。对土壤污染防治和清废攻坚战年度考核优秀(2个)、良好(3个)的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实施七类行业整治工作年度考核优秀(2个)、良好(3个)的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市财政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根据相关审核及核准金额支持企业排污权回购项目。16.建设生态绿色示范。市财政对县(市、区)、产业集聚区获生态环境部命名“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的奖励10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命名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每年优选3个美丽温州提升工程项目(或美丽温州体验地),市财政给予每个40万元奖励。2020年新认定的市级海洋生态建设示范项目,给予所在县(市、区)政府项目不超过总投资6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每年遴选1-3个成效突出、具有实际推广意义的绿色系列创建类(绿色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基地)项目,市财政给予单个项目总投资3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每年优选3-5个在推进环保科技新技术应用和清洁生产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项目,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奖励。17.提高河流湖泊山塘水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及浙南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美丽河湖创建项目通过市级验收的,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核定投资的5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按照6分/方的标准引珊溪水库、泽雅水库生态水入温瑞塘河,提高河流水动力条件和自净能力。市区片温瑞塘河水系卡口和断头河整治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核定投资额不高于50%标准进行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18.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市级公益林与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联动调整机制,推动补偿标准稳步增长,省级以上一般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35元/亩,增加部分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现行分担比例承担。19.鼓励资源循环利用。对市区新建改造提升、符合文明城市创建要求、项目年度投资额不少于10万元的再生资源网点给予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50%、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供销社系统内企业或承担供销社业务企业投资新建的、项目年度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的市区循环经济管理服务点(分拣集散中心),给予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30%、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投资不少于20万元的市区供销社再生回收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投资额50%、最高20万元的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70万元用于实施化肥淡季储备。20.支持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建立废旧地膜回收处理补贴制度,市财政每年安排35万元支持市区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六、筑牢乡村振兴安全底线21.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启动农产品质量提升“998”工程试点,连续三年每年对完成年度试点任务的县(市)奖励100万元,由县级统筹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规范提质、联盟主体培育、监管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22.保障各类水利工程安全。推动水利工程管理市场化专业化,市区范围内水利工程实行市场化管理的,按单个年度合同额50-100万元(不含)、100-150万元(不含)、150-200万元(不含)及200万元以上四档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市本级和市区小型水库通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按照1.5万元/年·座的标准补助水库巡查工作,其他按照1万元/年·座的标准补助。推广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灾害保险,以合同价为基数,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补助90%,洞头区、文成县、泰顺县补助80%,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补助70%,乐清市、瑞安市、龙港市补助50%。23.加快本地籍拖拉机提前报废淘汰。对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给予补偿,对实施提前报废的本地籍变型拖拉机机手,在申请增驾机动车(汽车)并取得准驾车型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的,给予转岗补贴。市财政安排250万元支持市区落实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淘汰工作。24.保障农业灾后救济。每年安排800万元农业救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保障突发自然灾害后农业(含农、林、渔)灾后恢复生产设备、设施修复购置、种子种苗采购、补种补植及动植物疫病防控等。温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 则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所列的奖补对象包括属地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等行政单位。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如正文无明确表述,均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项目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评价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资格定补类项目随时受理,即申请即兑付。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奖补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级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作为参照依据的各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为依据的各贴息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4.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供销社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