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县级以下统计机构管理模式。临海市杜桥镇、温岭市泽国镇、玉环县楚门镇等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应建立统计分局。经济总量较大、统计工作任务较重的中心镇可探索建立统计分局。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健全统计工作网络,配备或聘用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身份编制不得移作他用,其调动必须征得县级统计部门同意。全面开展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指导与考核等工作。加强村居(社区)抽样调查工作,建立健全村居(社区)统计人员劳动报酬制度,做好经费保障工作。重视加强采价员、记账户和辅助调查员队伍建设,适当提高劳动报酬,提高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十一、进一步加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要加强企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各企业要认真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或委托统计中介机构代理完成统计调查任务。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统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确保统计人员每年完成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要组织企业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监督企业健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税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积极推进统计电子台账建设,实现与“企业一套表”对接。健全统计诚信企业评选机制,对统计诚信企业给予相应政策优惠。开展企业统计数据诚信认证,各级政府对企业创牌、奖励等必须先行组织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诚信认证,由有资质的统计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经过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认可。市级统计诚信企业参与市级有关评选,可免予统计数据质量诚信认证。十二、提高基层统计调查基础工作水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要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并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十三、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统计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完善统计调查制度,为统计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鼓励统计中介机构在政府统计机构统一指导下参与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鼓励各地、各部门以服务外包方式委托统计中介机构承担专项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任务。统计信息调查行业协会要加强统计中介机构自律管理,指导统计中介机构发展。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培育发展统计中介机构的有关政策措施,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减免统计中介机构的税费。十四、切实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统计法》,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从业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统计工作。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结合普法教育和各类普查、大型调查工作,扎实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遵法守法的意识。要将《统计法》列入干部教育学习内容,提高党员干部的依法统计意识。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专职统计稽查人员,改善统计执法条件。要抓好统计执法工作常态化管理,实施统计巡查、统计执法大检查和联合执法、统计稽查和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多形式执法机制,不断提高统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统计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违法案件要予以通报、曝光。进一步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管理。各级监察、法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发挥各自力量和优势,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十五、加强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加强统计分类标准管理,确保国家制定的统计分类标准执行到位,避免出现“数出多门”或“一门多数”情况。加强统计制度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各地各单位开展地方性统计调查必须依法向当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申报审批,防止产生重复调查与交叉调查现象。未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被调查单位可以拒绝填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依法查处。未依法建立统计调查制度的指标,不得纳入各级政府的规划或计划目标。加强涉外社会统计调查管理,确保统计调查合法性。加强统计调查数据发布管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重要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有关部门确需对外发布的重要数据应及时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十六、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将统计信息化工作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建设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统计机构信息网络、计算机机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向乡镇(街道)延伸,有条件的可逐步向村居(社区)延伸,为企业联网直报和数据处理提供良好的物理环境。继续扩大网上直报范围,推进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平台和联网直报节点建设,确保国家、省和市统计局对企业原始数据的实时抓取与全过程有效管控。推进统计数据库建设,提高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水平。增强信息安全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能力建设,切实保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市和县(市、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和基层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相关业务的指导,提高统计信息化工作整体水平。十七、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关心支持统计工作,定期研究并及时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依法给予保障,营造良好工作环境,突出向基层倾斜,提高供给水平和保障能力。统计部门信息化建设、统计科研以及统计普查、大型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专项调查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要强化对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统计工作的督查考核,将统计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项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强化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职能,严格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和数据质量,形成整体功能协调、资源配置合理、合作互补发展的统计管理体系。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要进行行政问责或依法处置。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同统计部门开展各类国情国力普查和统计调查。十八、进一步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统计工作专业性强,各级政府应配备懂经济、熟悉统计、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干部到统计部门任职。各级统计局要在统计部门领导班子职数中增配总统计师。根据中组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系统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调整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务时要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关心统计干部的教育、培养与成长,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队伍管理,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教育,加大教育培训投入,提升统计队伍整体素质。全市统计系统要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统计文化建设,广泛深入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弘扬“诚信、服务、敬业、奉献”的统计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统计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质和业务水平。为调动和鼓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的积极性,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可对在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的统计机构(组织)和统计人员予以通报表彰。十九、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宣传建立健全统计新闻发布会和统计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发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深入解读统计数据,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各级新闻宣传机构要组织报道重大统计活动,普及统计知识,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营造促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台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