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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6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15〕95号,温政办〔2015〕95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开始施行后,原《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试行办法》(温政办〔2013〕202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各市属国有企业出资或管理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适用本办法。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融资管理。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以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BT等方式进行融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应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度性原则。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结合自身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合理安排融资规模。(二)低成本原则。认真分析资金来源途径,选择最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融资方式。(三)高效率原则。把握资金需求的时间,做到适时取得资金支持,避免造成融入资金闲置。(四)期限匹配原则。融资期限要与投资项目现金流相匹配,避免以短期融资用于长期投资或以中长期融资用于流动资金。(五)合法性原则。企业融资资金来源和筹集方式要合法合规,法律手续要完备。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是管理本集团融资活动的主体,是本集团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市属国有企业作为融资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融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融资活动,严格履行议事和决策程序,做好融资分析,控制融资成本,做好融资及后续债务偿还的全过程管理,防范债务风险,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重视融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对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资金使用计划、还本付息能力及其他潜在风险等方面要做详尽的分析,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第七条  融资方案须经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对下列融资项目,融资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一)集团合并资产负债率已超过70%的企业所实施的增加负债率水平的融资项目;(二)单项融资金额超过5亿元或集团合并上年度净资产30%的直接融资项目;(三)需报送市国资委审批的项目。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对融资成本有充分的估计和测算,除利息、债息等资金占用费之外,还应包含发行手续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各种资金筹集费用,以及与之相关的咨询管理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其他形式的成本支出。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债务风险防范意识,根据运营和投资项目财务平衡测算,建立年度举债计划与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开展中长期流动性风险评估工作,充分估计企业未来债务偿还的不确定因素,及时预警和应对企业潜在的债务风险。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根据企业运营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安排资金到位时间,不得超规模融资和无故提前融资,避免资金闲置和不必要的财务费用支出。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融资要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等因素,按照最优原则,公平、公正地选择经国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商务部等批准设立、具有规定资质的银行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市属国有企业选择直接融资等业务承销服务金融机构,必须履行比选程序,有条件的要履行公开选聘程序。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业务特点确定合理的债务结构,通过融资加大债务结构调整力度,保持合理的短期和中长期负债比例,避免短贷长投。要积极寻找低成本融资方式,用低成本的融资产品置换现有高成本的融资产品,进一步降低企业整体融资成本。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内部职工进行集资,也不得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变相向内部职工集资。对已实施的职工集资行为,须及时进行清退。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重视融资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进一步提高融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第三章  融资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每年年初应制订年度融资计划和年度举债计划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报送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并取得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一)市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方式;(二)其他按法律规定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融资项目。第十七条  根据融资项目复杂程度,市国资委可对第十六条所列融资项目要求市属国有企业举行相关行业专家、政府管理部门参加的论证会,论证未通过的或存在较大争议的,不得实施。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申请实施第十六条所列融资项目,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二)融资方案(含可行性分析);(三)论证意见(根据需要提供);(四)企业董事会决议;(五)其他需报送的有关资料。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上报的融资项目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融资项目如需市国资委审核决定的,应由市属国有企业对其融资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后报市国资委。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建立市属国有企业融资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要求报送融资项目信息。融资信息统计分析制度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由市政府授权市级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管理的市级国有企业,或由市国资委委托有关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及这些企业所属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融资活动,由履行或受托代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开始施行后,原《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温政办〔2013〕202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4〕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各市属国有企业出资或管理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适用本办法。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融资管理。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理顺财务管理关系,按照以资产经营为纽带、以成本管理为核心、以资产管理和会计信息管理为手段、以效益为尺度的财务管理工作思路,建立集团化财务管控模式,依法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管控力度。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总体要求,按照重要性原则和财务管理职能,在资金活动、采购、资产管理、销售、工程项目、担保、财务报告、全面预算等方面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会计制度,遵循会计基本原则,规范会计核算,采用正确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强财务信息和重要事项披露和监管工作,建立相关制度和操作规则,完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财务分析和评价工作。优化中介机构审计委托机制和质量评价体系,做好审计沟通工作,切实提高年度决算审计质量,认真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以提高集团财务管控能力为目标,进一步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制定切合实际的财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建立覆盖全集团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强财务风险预警工作,确定符合企业特点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建立风险预警工作机制,加强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提高风险预警的敏感度,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由市国资委委派和管理,市国资委要加强对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管理和考核工作,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细则另行制定。第二章  年度预算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强年度预算工作,按照全面预算标准要求,完善预算制度,优化预算组织,改进预算管理流程,强化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使预算工作有效服务于企业经营战略发展。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所属企业年度预算编制工作。预算报表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年度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二)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三)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四)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五)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六)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市国资委要求编制上报年度预算报告。年度预算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年度预算报表;(二)年度预算编制说明;(三)其他相关材料;年度预算编制说明应当反映以下内容:(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二)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三)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估计;(四)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年度预算报告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预算年度的3月底前向市国资委备案,同时报送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年度预算报告进行审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重新编制报送。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五)企业会计核算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六)其他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年度预算调整情况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具体备案内容包括:(一)主要指标的调整情况;(二)调整的原因;(三)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及时撰写预算执行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年度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预算执行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预算执行工作总结报告与下年度预算报告一起报送市国资委。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预算指标完成值与预算目标偏离的程度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在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损害成员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充分发挥集团资源配置优势,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筹集计划,尽可能做到随贷随用,避免造成资金闲置。对暂时闲置的资金应在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银行高收益产品提高资金收益,缩小闲置资金的存贷款利率差。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资金存放管理,切实规范资金存放行为,履行公开透明的程序,防止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资金存放管理细则另行制订。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防止账户过多造成资金闲置、管理混乱,不得在没有经营业务结算需要的银行开设账户,与企业经营结算关系已结束或利用率低的银行账户应及时撤销关闭。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对集团全部企业银行账户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企业经营层落实整改意见,检查报告及整改结果需书面报告市国资委。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调度应当建立相关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对集团外部企业进行资金调度,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监事会备案后方可执行。第四章  对外捐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及其他慰问性、赞助性支出。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业务宣传费、广告费进行管理。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企业内部职工(包括子企业职工)、与企业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不得给予捐赠。对企业内部职工的救济、补助性支出,由企业和工会按有关规定另行规范。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进行。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合法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合法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捐赠方经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对外捐赠规模,原则上每年度累计捐赠额应控制在以下额度内,超出额度的捐赠行为需经企业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一)上年末合并净资产20亿元以内的,集团年度累计捐赠额不超过40万元;(二)上年末合并净资产40亿元以内的,集团年度累计捐赠额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万分之二;(三)上年末合并净资产超过40亿元的,集团年度累计捐赠额不超过100万元。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对外捐赠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下列对外捐赠事项属于重大对外捐赠,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报监事会备案后方可实施: (一)超出年度预算额度的捐赠事项; (二)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20万元(含)以上或一年内对同一受益人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事项;(三)上年度经营亏损企业的对外捐赠。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落实管理部门、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报告,明确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内容,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报告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提出意见。第五章  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财务事项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金额较大或性质较特殊的事项,并且这些事项的发生给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带来较大的影响。第三十三条  重大财务事项分为一事一报事项和汇总报告事项。一事一报事项应于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汇总报告事项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报告上月发生的该类事项。第三十四条  一事一报事项包括:(一)制定与修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三)市属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诉讼、仲裁标的超过2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五)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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