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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配套采矿权设置及出让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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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3日 政策文号:台土资发〔2014〕54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局地矿科(办)要建立定期督查工作机制,确保监管有力。基层国土资源所要建立矿山巡查工作机制,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采矿权人整改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同时要抓好石料用途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建立矿山开采台账、工程用料台账及相关制度,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采矿权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对采矿权人的有关要求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应一并写入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建设项目配套采矿权实行封闭运作,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不得对外销售矿产品。采矿权人未能履约的,要及时收回采矿权,注销采矿许可证,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五)提供优质服务。各地要及时掌握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和进展情况,指导建设单位做好采矿权设立、登记等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为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和办理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提供周到服务。对个别报批手续滞后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发函告知督促,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正常运行。为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采矿权选址踏勘后,各地要提请县(市、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交叉同步开展相关方案编制、审查,缩短报批周期,提高审批工作效率。附件:1.协议出让项目公示表2.采矿权协议出让集体会审意见表3.采矿权协议出让会议会审流程4.采矿权协议出让网上会审流程5.采矿权设置方案及协议出让报批流程6.采矿权设置方案报批受理资料清单7.采矿权协议出让报批受理资料清单台州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11月13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印发台土资发〔2014〕54号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配套采矿权设置及出让审批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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