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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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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考核,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司法局在市局组织考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组织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总结;(二)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报告;(三)《县(市、区)司法局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表》。享受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的县(市、区)司法局应将上述材料同时报省司法行政机关。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司法局应制定《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考核办法》,对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顾问服务不尽职责、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要进行查处,并予以通报。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司法局应制定《村(社区)法律顾问补贴发放办法》。有偿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人员不得再向县(市、区)司法局申请村(社区)法律顾问补贴。顾问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法律服务人员应酌情扣发部分或全部村(社区)法律顾问补贴。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件公开发布)台司〔2015〕108号关于印发《台州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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