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上市(挂牌)新政10条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5日
政策文号:台政办发〔2017〕64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完成上市(挂牌)各环节进度给予考核加分。五、实施上市(挂牌)贡献补助上市公司首次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含补充流动资金)在台州辖区内的,按募集资金在10亿元(含)以上、5—10亿元和5亿元(含)以下三档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补助。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并投在台州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的补助。六、实施上市公司引进补助对境内外借壳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至台州辖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补助,分两年各兑现800万元和200万元。七、设立上市担保扶持基金市、县两级共同出资设立5000万元的上市担保扶持基金,由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管理运行。对因开展上市(含股改阶段)税费净增额(扣除奖励补助后)超过1000万元,需向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或个人由上市担保扶持基金按税费净增额给予上市专项担保,担保(含续保)最长时限5年。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基金补充机制,对发生偿还风险的项目,上市担保扶持基金可与贷款金融机构约定按照65:35比例分担损失;基金发生损失后,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在次年补足上市担保扶持基金额度。八、设立资本市场人才培育基金设立资本市场人才培育基金,联合高校、交易所(中心)、专业中介等机构,通过短期培训、中长期研修班、挂职学习、举办与中介机构对接交流、各类协会活动等开展资本市场人才培育,提升上市(挂牌)企业、拟上市(挂牌)企业的企业家和管理团队、后备干部素质。九、设立上市公司产业引导基金设立上市公司产业引导基金,由政府资金参与,市场化运作,引导上市公司及其他社会资金开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境内外并购重组等各类投资活动。十、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开展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享受“金种子库”企业同等帮扶政策。上市公司对外开展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完成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涉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方式重组的与再融资补助不重复享受。以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条涉及的补助,按照财政体制承担,各县、市参照执行。本政策所指上市包含境内和境外上市,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即新三板挂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以前政策有重复的按从新从高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