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企业优惠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2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22〕69号,温政办〔2022〕69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参照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补助力度不低于本政策条款。年度投入类数据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确定。实际使用外资是指2022年度至2024年度商务部纳统资金。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2.文中关于实际使用外资数额,以商务部统计口径公布的数据为准;关于服务业项目范围,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关于世界500强认定,以《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为准。3.第(八)项条款“强化市场化招商合作”与第(九)项条款“鼓励开展‘以商招商’”涉及的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4.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执行。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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