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4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船检处(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行政复议。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信件、传真等书面形式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负责政策法规的工作同志应当当场填写《海洋与渔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经核实后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第六条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负责政策法规工作同志应当填写行政复议案件《收案登记表》,将收案时间、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等有关情况登记在册,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对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格、有无明确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是否属于本局管辖、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核实,提出是否受理或转送复议申请的意见,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审批后,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提出答复通知书、复议申请书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 局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复议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具体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认为承办案件的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复议案件的,可提出回避。经批准,承办人员应当回避。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决定。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第十一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一)申请人提出要求,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查同意的;(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认定争议较大的;(三)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四)局政策法规处认为有必要的。第十二条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由局政策法规处主持。(一)案件事实或适用依据争议较大的案件;(二)案情复杂、疑难的案件;(三)罚没金额(含财物)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四)社会影响较大或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五)牵涉相对人5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七)其他需要听证的案件。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组织和解:(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二)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不适当的案件;(三)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裁决、行政合同或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案件;(四)有关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五)其他可以和解的案件。符合上述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和解。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组织调解:(一)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三)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四)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不适当的案件;(五)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裁决、行政合同或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案件;(六)涉及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有关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七)其他可以调解的案件。第十五条 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案卷,认真审查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理清案件争议焦点,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需对案件调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核实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字或盖章。第十六条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局政策法规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审查申请人、第三人的身份证件;(二)查阅资料局政策法规处工作同志应当在场;(三)未经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同意,工作人员不得允许申请人、第三人复印、翻阅、翻录有关材料。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经申请人同意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第十八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市海洋与渔业局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案件人员应当在法定审查期限届满15日前制作结案报告,提交局政策法规处,经局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印章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二十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期限,自局政策法规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因情况复杂、争议标的价值较大、有第三人参加复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第二十一条 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请求和理由;(四)被申请人答复的要点、理由、依据;(五)复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六)复议结论和依据;(七)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八)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行政复议文书,由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三条 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行政复议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及其他民事送达方式。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承办案件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结案后30日内立卷归档。第二十四条 由行政复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局政策法规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答辩、出庭等行政应诉准备工作。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法院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受理的,由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拟定答辩书,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局政策法规处审查修改后,承办处室和局政策法规处共同参加行政复议。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局政策法规处应当积极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总结工作,积极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和总结报告。对行政复议案件所反映的海洋与渔业工作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加以解决。第二十七条 对于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过错责任。第二十八条 局政策法规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发文后实施,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抄送:市政府法制办,省局政策法规处。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13年12月10日印发